类型:原创 来源:
装修E网 作者: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编辑:lily [2008年07月08日] 浏览:302
石家庄市装饰协会
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业主和家装公司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住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纠纷,依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纠纷争议解决。
第三条 石家庄市住宅装饰装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石家庄市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节能减排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承揽住宅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和或行业准入证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第五条 业主、家装公司因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出现争议,对已入住家装市场的公司可直接向石家庄市装饰协会质量管理部门投诉,家装市场有责任对投诉的问题组织调查、鉴定、裁决。对家装市场裁决不满的,可转向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投诉。对未入住家装市场的公司可直接向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投诉。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按照石家庄市装饰协会制订的合同范本(《住宅装饰施工合同》)签订详细的施工合同。所采购的装饰材料及设备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在选材时应优先选购节能减排型、环保型、阻燃性材料和用具。施工前,家装公司必须对采购的材料验收合格并经消费者认可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投诉受理的范围: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服务问题;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合同内容;
(三)家装公司所委派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投诉。
第八条 争议解决:
(一)业主持有效的证据(合同、预付款凭证)到入住家装市场或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投诉。
(二)解决争议纠纷应当以合同约定的用材、工艺、质量标准等内容为依据进行调解。
(三)调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实地调查,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分清责任(若有分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技术鉴定,确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家装公司限期返工或维修。
(四)家装公司应当按照石家庄市装饰协会投诉管理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向业主出具返工或维修项目、施工计划、施工期限,并报市装饰协会管理部门备案。
调解结束或返工合格后,投诉方、被投诉方和协会三方签字。
(五)鼓励家装公司实行“先行赔付制”;
(六)业主投诉有关工程质量、工程事故等重大问题,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装饰协会委托专家检测认定。调解部门按认定结果处理。
第九条 协会对争议纠纷调解无效,或争议一方不服协会调解处理决定,争议双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自交付之日起,两年内免费维修,其中防水工程应五年内负责保修。但属于人为或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不属于免费维修或保修之列。
第十一条 家装公司与业主因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7月4日